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錄琳
陳蕭碧霞
李文霞 住苗栗縣○○市○○路00巷00號4樓之1陳晏樞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