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豐鈞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