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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森森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堃輝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於同年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