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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巨騰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毅  
代  理  人  李佾潤  
相  對  人  胡珈偉  

代  理  人  江翊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