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3年苗司簡調字第847號(調6)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冠宏
相 對 人 彭畯豊即豊御號
兼上一人
代 理 人 陳乃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司簡調字第8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劉冠宏
相 對 人
兼代理人 陳乃綺
調解委員 柯鴻毅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22,405元,及其
中:
㈠本金400,309元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30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 14日起至114年1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本金18,467元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30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戶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劉冠宏
相對人兼代理人 陳乃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