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39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林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位於新竹市北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