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譚駿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13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向原告申請簽立信用貸款契約 ,以年利率百分之7.78計算利息。詎被告自113年2月8 日止,尚積欠新臺幣29,613元等情,有其提出之信用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電腦應收帳務明細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