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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陳仲偉 
被      告  吳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893元,及其中新臺幣50,125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向原告申請使用原告發行之信用卡,簽訂約定條款,經原告核准消費額度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挈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在案。被告至113年6月7日止使積欠50,125元本金和至113年6月7日止之利息,合計51,893元,有華南銀行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華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等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