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55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賴文智 
被      告  黃釆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61元,及其中新臺幣20,392元,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