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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涂逸斌 
被      告  葉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差額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