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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淳佑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吳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詹庭禎」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佳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113年度苗小字第62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