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二、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並非自然人,顯非實際駕駛肇事車輛之行為人,原告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損害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