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7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欣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對於被告王進賢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追加王進賢為被告,但未陳明對於被告王進賢訴之聲明為何,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含證物)。
二、提出被告王進賢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被告王進賢之年籍資料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