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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奕春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被      告  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非其駕車撞毀原告之停車場出入口感應門欄,而係訴外人劉奕嫻駕車撞毀,並提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為保障被告得以行言詞辯論之利益,及調閱被告及訴外人劉奕嫻之警詢筆錄,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