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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楊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1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