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3年苗簡字第648號(和)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被 告 卓文娟
被 告 卓有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簡字第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林岢禛
通 譯 蔡家蕙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到
傅宗盛 到
被 告 卓文娟 到
卓有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卓文娟、卓有勝、卓家樺同意於繼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
圍内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857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113 年1月10日止,按年息2.7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70元由被告卓文娟、卓家樺、卓有勝於繼
承卓陳麗紅之財產範圍内連帶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原告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被告 卓文娟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卓家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岢禛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