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葶語即陳逸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簡字第672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0元(即苗栗縣○○鎮○○段000○號起訴時房屋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