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69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浩瑋
被 告 余孟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2,50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及本件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職權命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晚間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行經苗栗縣○○鎮○○里○○○路000號前時,與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林文清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下稱系爭車禍),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系爭車輛有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需支出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805,084元(包括工資171,296元、零件633,788元),而原告業已依約賠付林文清734,440元,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已取得代位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之2條規定及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734,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車輛異動登記書、保險估價單、車損照片、行照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至51頁),並有本院調閱系爭車禍交通事故卷宗附卷可參,堪予採信;則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保戶林文清之財產權,應對其因系爭車禍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已依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自得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行使林文清對被告之請求權。
三、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本件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繕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計算。查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行為而受損,需維修費用805,084元(包括工資171,296元、零件633,788元),其中零件折舊部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2月(未載日以15日計,見卷第51頁之行車執照),迄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時即112年4月17日,已使用4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91,20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為91,207元。準此,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必要修理費用應為262,503元(計算式:171,296元+91,207元=262,503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62,503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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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33,788×0.369=233,86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33,788-233,868=399,920
第2年折舊值 399,920×0.369=147,57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99,920-147,570=252,350
第3年折舊值 252,350×0.369=93,11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52,350-93,117=159,233
第4年折舊值 159,233×0.369=58,757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9,233-58,757=100,476
第5年折舊值 100,476×0.369×(3/12)=9,269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0,476-9,269=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