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韻婷
被 告 莊韻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乃在新北市○○區○○路00號5樓,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份(附於本院卷限閱資料)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