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妗
            高韻婷
被      告  艾碧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呈
被      告  賴奕辰
            賴森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有溢收訴訟費用情事,本院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4,854元(計算式見本院卷第3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卻繳納6,639元,溢繳1,349元(計算式:6,639-5,290=1,349),此有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審字第4559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附卷可稽,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