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黎維泉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黎維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