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維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子皓即九翊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二、被告周子皓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審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