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威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欣儀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維承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黃維承、郭宇純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