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陳韋辰
被 告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被 告 翁暐凱
曾彥傑
李郁上
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目的,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200元;聲明第2項請求民國113年5月15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6日)之不當得利16萬元部分【計算式:15萬元×(1+2/30)=16萬元】,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5,200元(計算式:1,115,200元+16萬元=1,27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