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陳菀柔
原 告 陳雅慧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瑋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387,793元(計算式:745,090元+642,703元=1,387,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謝麗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