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運光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井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正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正利益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則起訴前(即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6月19日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054,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