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崇德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文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