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王新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為廢止登記,依法應以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表所載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或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