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彬煌等間撤銷遺產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林彬煌之被繼承人林輝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代位人林輝雄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