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邱佳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