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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原      告  台灣威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原      告  歐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心君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梵馨瞳美妍會館」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晟車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