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明權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劉明權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依補正後之被告提出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