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黃連素雪
顏連平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顏三茂
原 告 蘇莉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
二、被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