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郭含善即郭含善卡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1,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郭含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