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李金盛
吳李玉娥
李玉英
李玉美
李玉菊
前列李金盛、吳李玉娥、李玉英、李玉美、李玉菊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國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洪雅滿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