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錦燕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劉錦燕之被繼承人劉敏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劉錦燕之應繼分比例。
四、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7月1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