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賞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宇芯
訴訟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賞鴻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原告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巷00○00號公寓大廈一樓、頂樓及水泥護欄之廣告拆除,並將外牆回復原狀之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以利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賞鴻建設有限公司、諺茂營造有限公司、陞禧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等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