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梅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將「臺灣銀行(優存)」四筆存款追加為分割標的,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劉肇春之遺產之存款有「臺灣銀行(優存)」二筆、「臺灣銀行」二筆,請原告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