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運光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二倍不正利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297,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
二、被告國翔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邱達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翊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鄭啓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