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黃煌霖
黃國豐
張黃鳳珠
黃謝碧霞
黃秀華
黃雪香
黃雪卿
黃界明
陳明揚
陳遠興
陳遠豐
陳碧枝
陳錦鳳
陳錦娥
雙志方
雙成合
雙勵
雙認
雙賓
彭賢俊
彭曉俐
彭曉薇
彭俊綸
陳世峰
鄞彭玉雲
董滿
董佩姍
董于姍
黃鳳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參照)。查原告代位債務人陳世峰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陳世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9,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遺產清冊
附表二:應繼分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