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陳錄琳
李文霞
共 同
代 理 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興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援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