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巧妙國際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芷炘
被 告 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28,7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571,641元(計算式:2,528,714元+附表所示之利息42,927元=2,571,6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
二、提出被告佳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