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美燕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3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依本院函調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申請資料,陳報是否更正起訴狀附表所列不動產,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被告徐美燕、徐美齡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四、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8月2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