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鍾國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國全間拆屋還地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鍾國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如欲委任鍾清炎為本件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