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特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道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為特定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以劉道宏為相對人,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相對人劉道宏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