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文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AAH-077車輛所有權人」之人別及商業登記資料。倘為合夥商號,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暨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陳報其負責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