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七寶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軒
訴訟代理人 謝宗霖律師
上列當原告與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請求被告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5,385,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432元,扣除前開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42,432元。
二、被告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涂金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