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BARADI JESSRAEL FABROS(傑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REYNOLD M.REGINALDO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REYNOLD M.REGINALDO之年籍資料(含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
三、提出原證1、2之中譯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