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