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吳筱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陳麗紅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卓陳麗紅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雅琪